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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大札撒》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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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6:3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成吉思汗《大札撒》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那仁朝格图



成吉思汗《大札撒》是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对于了解13世纪前后蒙古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着很高的史料价值。但没有流传至今。学术界依据各类文献史乘所载片段残留史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其进行了文献的、历史的、法学的研究,试图复原其原貌。因史料的严重短缺,这个问题似乎不可能被圆满解决,研究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尚待讨论。
一、关于“札撒”一词伊朗编年史家志费尼对统一前的蒙古高原社会状况进行了一番描述:“他们(指蒙古人)有些人把抢劫、暴行、淫猥和酒色看成好勇和高尚的行为”。[1]随着大蒙古帝国的创建和国家机构的逐步完善,成吉思汗针对当时的混乱状况,制定和颁布了札撒黑法令,史称成吉思汗《大札撒》。成吉思汗《大札撒》是成文法[2],是蒙古民族立法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波斯史家拉施特在《史集》中这样谈到:
“成吉思汗说,凡是一个民族,子不尊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yosun)和法令(yasa),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
铁木真登上皇位以后“以非常严格的札撒为他们建立了秩序”。[3]
札撒或雅萨,又译“札撒黑”、“雅萨黑”。蒙古语,意为“法度”。成吉思汗依据古代蒙古约孙、额耶等习惯及习惯法颁布了法律,称之为“大札撒”。《元史•太宗纪》载:“大札撒,华言大法令也。”[4]
札撒(雅萨)一词是蒙古语亦或突厥语,尚待考证。突厥语发音之y,在蒙古语中常变作j。譬如,突厥语驿站作yam,蒙古语作jam。突厥语法令作yasaq,蒙古语则作jasaq。如蒙古语札儿忽赤(jargoqi)在突厥语里作牙儿忽赤(yargoqi)。现在,卫拉特方言中,把蒙古语的j音普遍读作y。札撒黑(jasaq)一词在《蒙古秘史》中,在第153节,即铁木真在狗儿年(壬戌,1202年)秋在答阑•捏木儿格思地方与察合安•塔塔儿、阿勒赤•塔塔儿、都塔兀惕•塔塔儿、阿鲁孩•塔塔儿等四部塔塔儿交战前,第一次以命令、法令、军令、申令等意思出现。原文为“札撒黑,呜诂列勒都仑”,旁注为“军法,共说”。蒙古语“札撒”是“纠正”、“治理”等意义的使役动词,其名词形是“札撒黑”。其实,这里所说的札撒就是札撒黑,只不过是各种文献里译音的不同罢了。因为蒙古语决不会用一个使役动词札撒来代替名词札撒黑的情况。我们看看各种辞书及学界对该词的解释:
《鞑靼馆杂学》解释为法度;拉德洛莆编《试用突厥语方言词典》把jasaq或jasak解释为: 禁止;决定、决议、命令、法令、法典、法律;罚款、罚金、惩办、处罚;贡、赋、施给;军事纪律;
道润梯步先生认为,札撒黑有“政令”、“惩则”之意。《蒙古秘史》第153节里是战场的命令,自然成为军令。作法是:先商量定了,然后宣布,共同遵守,违者罚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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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4:38 | 只看该作者
额尔登泰等先生认为,蒙古语jasaq与突厥语yasaq在词义上除决定、决议、罚款、罚金、贡、贡赋施舍外,基本上是相同的,但蒙语还有政务、政令的含义。蒙古语jasaq在清代为一种政治制度名称。在现代蒙古语只有政务、政权、政府之意。[6]
我们对札撒一词进行讨论的时候自然想到成吉思汗命令、成吉思汗必力格等概念。札撒黑、命令(札儿里黑)与箴言(必力格)有什么区别呢?
蒙古语“札儿里黑”(jarlig),有命令的意思。是成吉思汗下达的圣旨、敕令,还包括颁布的各种行政法令及一般性质的命令。有些场合札撒黑和札儿里黑很难区别,而且札撒黑往往通过札儿里黑来体现,因为蒙古建国后,札尔里黑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形式。
蒙古语“必力格”(bilig),其本意为智能,而文献中多以“苏日合勒”(sugaal)一词一起使用。“必力格·苏日合勒”(bilig.surgaal)有格言、训言、训诫、箴言等意思。就是成吉思汗对自己的诸子亲属和大臣们所讲的如何做人,如何治理国家,如何带兵打仗方面的训言。其中还有规范蒙古人生产生活方面的言行和富有哲理的格言。必力格的有些内容是有半札撒黑性质的,所以很多学者认为把必力格也放在札撒黑的范围之内。当然,勿庸置疑,成吉思汗“必力格·苏日合勒”的很多内容是17-19世纪蒙古史家们所编造的。有关札撒黑和必力格的区别方面,格·那木吉勒先生在其《成吉思汗札撒与必力格》一书中作了较详细的论述。[7]
二、关于“大札撒”颁布时间、修纂等年代问题札撒从何时开始制定,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是在1206年建国大忽里勒台上制定颁布的。但史料表明,1206年前成吉思汗曾颁布过若干条札撒的内容。第一次是在狗儿年(1202),同四种塔塔儿未战之先,铁木真号令诸军:
“战胜敌人时,不可贪财。战胜了敌人,那些财物都是我们的,我们共同分配。如果被敌人打退,退到最初冲出去的原阵地,就要反攻;退到最初冲出去的原阵地而不反攻者,处斩。”[8]
铁木真这道军令是针对以往部落间或部落联盟混战时期掠夺战争中各自抢夺财物、各自指挥军队随意进退,没有统一管领而颁布的。这一军法条款,后被载入成吉思汗《大札撒》里面了,其意义重大。一方面,改变了以往各部首领各自指挥作战,各自抢夺财物或随意进退,没有统一领导的情况,作战时由大汗统一指挥,战利品统一分配,论功行赏。这样,提高了战斗力,组建了一支纪律严明,行动一致的无坚不摧的军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一点是,限制了各部贵族的权力,提高了大汗权力,加强了大汗的集中统一领导。据史料记载,1202年消灭四种塔塔儿的战役中,铁木真汗亲族乞颜部阿勒坛、忽察儿、答力台三贵族违犯这道军令,抢了财物,据为己有。铁木真使者别、忽必来二人尽夺了他们所得的财物和牲畜。
另一次是在鼠儿年(1204),同乃蛮作战前有关组编千户、百户、十户以及委派扯儿必官,组织怯薛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札撒”。《蒙古秘史》第191节载:
“成吉思汗从阿卜只合•阔贴•格儿起营,到合勒合河的斡儿纳兀地方的客勒贴该•合答驻下,点数自己的人马。每一千人,组成一个千户,委派了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又在那里委派了六名扯儿必官。而且“设置了八十名宿卫(客卜贴兀勒)、七十名侍卫(土儿合兀惕)。在那里挑选轮番护卫士(客失克田)入队时,选拔千户长、百户长的子弟和白身人(自由人)子弟入队,选拔其中有技能、身体模样好的人入队”。[9]
此次颁布的札撒中还规定:“箭筒士、侍卫、轮番护卫、司膳、门卫、管战马人(阿黑塔赤),白天进入值班,在日落前交班给宿卫,骑自己的战马出去住宿。宿卫夜间让宿卫士卧在帐庐周围。应守门的,可轮流站立守门。箭筒士、侍卫在第二天早晨咱们喝汤时,向宿卫说了[后接班]。箭筒士、侍卫、司膳、门卫都要在自己岗位上执事,就位而坐。值班三夜三天后,依例住宿三夜后更替。夜间有宿卫,可卧与[帐庐]周围值宿。”[10]有关这方面,前文亦述及。
这两次制定的有关组织军队以及战时应该遵循的规定,在大蒙古国建立以后一直被沿用,并且有了新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成了后来的大蒙古国建国那一次大忽里勒台上制定千户、怯薛制度的主要依据。
国内外学术界一般认为,成吉思汗《大札撒》是在1206-1218年间陆续制定颁布的。持这种观点者,多依据拉施特《史集》所载的“举行了大聚会(1206年),……感谢这伟大的恩赐,他于订立完善和严峻的法令(yasaqha)以后,幸福地等上了汗位”。[11]而另一处则是,1219年成吉思汗出征花剌子模国前重新制定并修改的史事。“兔年(伊斯兰教历615-616,公元1219年),古失鲁克(屈出律)作乱的尘埃平息了,敌人和逆贼们萧清了,成吉思汗对诸子及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进行了任命和分派。他召集了会议,举行了忽里勒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ain-eye)、律令(yasa)和古代习惯(yusun)重新作了规定后,便向花剌子模王国出征了”。[12]梁赞诺夫斯基和日本学者羽藤秀利等很多学者都持这个观点。
维尔纳德斯基教授在其《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一文中谈到:
“至于札撒的颁布日期,拉施德(拉施特)和马克利齐两人说是在铁木真征服乃蛮、克烈、蔑儿乞部落之后(1206年)召开的大会期间。这种说法看来是可信的。因为就是在这次大会上铁木真正式称帝(大汗)并改用成吉思汗这一新的称号。也是在这个时候奠定了新帝国的军事和行政基础。因而成吉思汗的札撒和训令的编成法典大抵是在这一年(1206年)提出来的。蒙古向中国(1211年起)和突厥斯坦(自1219年起)的扩张终致使蒙古地方汗国转变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同时对整个政体进行了改造。中国、维吾尔、波斯的传统曾以次为成吉思汗帝国组织的典范。当时成吉思汗任用了一批中国和维吾尔最有才智的政治家去进行这项工作。可能那时侯把札撒的原来译本作了一些修改,以适应扩大了的帝国的需要。札撒的第一次修改可能是在1218年召开的大会上,这次大会批准了对突厥斯坦预定的作战计划。这部法典的修改到1225年才完成。”[13]
《古代蒙古法制史》一书作者认为:“《成吉思汗大札撒》颁布于1206年……后来它经过1210年、1218年两次大忽里勒台的增补,到1225年定型,1227年完成。”[14]
据《蒙古秘史》载,兔儿年,成吉思汗出征撒儿塔兀勒百姓,即出征花剌子模王国。这里的兔儿年即己卯年(1219)。1218年春,成吉思汗派往花剌子模国的兀忽纳等使臣及商队450人,到达该国边境城市讹答剌城(今哈萨克斯坦南哈萨克斯坦州希姆肯特西北帖木儿)时,被诬指为间谍,除一人逃回,其余全被该城长官亦难出逮捕处死,货物被全部没收。为这事成吉思汗派遣三名使者谴责花剌子模国王马哈谋背信弃义,要求交出凶手。而马哈谋拒绝了这个合理的要求,反而下令杀死为首使臣,将其余二使臣侮辱性地剔取胡须逐回蒙古。成吉思汗遂决意要征伐该国。此次出征前,成吉思汗举行了一次忽里勒台,而这一年是1218年还是1219年,几个重要文献的记载有所差异。《蒙古秘史》没有交代具体年代。从第254节和第255节的内容来看,似乎举行过一次忽里勒台。因为此次忽里勒台上选定第三子窝阔台为汗位继承人。蒙古汗选、出征等重要事情皆通过忽里勒台来决定的。这次忽里勒台的时间,从内容上看,就在1218-1219年间。这段记载在第254节的1218年蒙古使臣被害和第257节出现的兔儿年,即1219年出征为止。而《史集》明确说是1219年举行了忽里勒台。《世界征服者史》作者志费尼说:“屈出律和脱黑脱罕的骚乱平息后,成吉思汗无需在忧虑他们,这时他整饬和训导他的儿子、大异密和那颜们,及千户、百户和十户,布置两翼和前锋,宣布一条新札撒,并于615(1218-1219)年开始出兵”。[15]《元史》载:“十四年己卯(1219)夏六月,西域杀使者,帝率师亲征,取讹答剌城,擒其酋哈只尔只阑秃”。[16]
1218年讹答儿城惨案发生后,成吉思汗出征花剌子模前,派者别诺颜征讨乃蛮和蔑儿乞散部,打败屈出律和脱黑脱阿。征讨战争当年就结束,然后者别班师至成吉思汗处。但尚无有关他具体什么时候率兵回到成吉思汗处的信息。多桑说:“蒙古主灭屈出律并其地以后,遂于1218年大会诸王重臣,定策往征摩合末,组织出征之军队。是年终(回历年终)命其弟斡赤斤那颜留守蒙古,自索大军启行”。[17]多桑引用的是志费尼书。这次的忽里勒台是者别诺颜回来以后才举行的。回历的年终是蒙古历法的年初。所以这次的修订《大札撒》是在1218年年底或者是1219年年初,是在出征花剌子模前制定的。梁赞诺夫斯基也认为,札撒是1218年最后定型,梁氏是引用了前引拉施特书的那段记载后得出了这一结论的。[18]米儿咱•马黑麻•海答儿著的《中亚蒙兀儿史》写道:“1219年六月,蒙古大军从克鲁伦河畔出发,越阿尔泰山至也儿的石河畔度夏”。[19]
至于奇格先生所引用的文章里谈到的1211年有关第一次修改补充《大札撒》方面的记载,不知援引何处,并且与该学者认为1210年第一次修改也有矛盾。成吉思汗在羊儿年(1211)出征金朝,按照大蒙古国的惯例,蒙古大汗每次出征前必须整顿军纪,筹划攻打策略而出台新的部署,制定一些军队的组织规则和军令。很多学者把成吉思汗的命令、他所说的所有言语都认为札撒法律是一种不科学的观点。众所周知,“成吉思汗凡有战事,都要誓师、祭天、召开忽里勒台。在这样的重大活动中,他都要整饬军队、发布命令、分派官员”。奇格先生认为:“有的学者把1211年成吉思汗誓师克鲁伦河,祷告于天,请求神助,誓为金人所害的祖先复仇所召开的忽里勒台,作为对《大札撒》的第一次修改补充,也是有道理的”。[20]多桑《蒙古史》载,1211年3月,成吉思汗发自怯绿连河,南侵中国(金朝)。出师以前,登一高山,祈天之助,解带置项后,脱其衣纽,跪祷曰:“长生之天,阿勒坛汗(金朝皇帝)辱杀我诸父别儿罕、俺巴孩二人,脱汝许我复仇,请以臂助;并命下地之人类以及善恶诸神联合辅我”。[21]这段记载在《史集》中也有相似的记载。[22]因为多桑也是引用《史集》的基础上编写了这部书的。而多桑把拉施特提到的斡勒•巴儿合黑译成了别儿罕。当时成吉思汗确实住在克鲁伦河的汗帐。接着多桑还谈到:“蒙古汗偕其四子术赤、察合台、窝阔台、拖雷同出兵。汗治军严。依突厥、鞑靼诸民族旧法,分其军为千人、百人、十人队伍。主队者曰千人长、百人长、十人长,万人队曰秃绵,统将领之。汗命由传达军令之秃阿赤传于万人长转达于下”。在这里多桑也没有谈到有关修改《大札撒》的事情。成吉思汗南征前,肯定制定了适合于有关同金朝作战的命令或札撒,这是无可非议的。据《元史》记载,成吉思汗南征后,采纳金朝降将郭宝玉的“建国之初,宜颁新令”的建议,制定过“条画五章”。其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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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5:01 | 只看该作者
“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军户、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汉人有田四顷,人三丁者签一年;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户与军户同;民匠限地一顷,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悉行禁止。”[23]
“条画五章”是为南征战争的需要而制定的临时法规,并且是金朝汉人降将郭宝玉提出来的。它并不在札撒范畴之内,但元朝初期循用金《泰和律》,也许是从这里受到过启发。
有学者说《大札撒》1225年定型是无非引用了《史集》里的:“鸡年(乙酉,1225年)春天,成吉思汗驻札在自己的斡耳朵里。他在家里度过了那年夏天,颁发了若干英明的诏敕。由于他听得唐兀惕人复叛,便发兵向那里出征”一段记载。[24]《蒙古秘史》载,“重新点数了军队”。[25]维尔纳德斯基教授说这一年《大札撒》修改完毕,奇格先生说1227年完成。维氏以1225年成吉思汗颁发的“若干英明的诏敕”为基准,而奇氏以成吉思汗的逝世年代为基准。因成吉思汗《大札撒》没有保存至今,所以我们很难作出明确的判断。仅依据我们所能见到的史料上的片段记载来猜测和轻易的下结论,会导致主观臆断的错误。其实,成吉思汗《大札撒》从狭义上来说是成吉思汗所制定和屡次颁布的法令的汇集。但从广义上来说,成吉思汗《大札撒》还包括成吉思汗继承者们所制定的法令包括在内。并且,大法典并非是只有每次遇到大规模的战争时举行忽里勒台时制定颁布的。而是,按照志费尼所说的那样:
“成吉思汗却是凭自己的脑子创造出来,既没有劳神去查阅文献,也没有费力去遵循传统;而有关征服他国的方略、消灭敌军、擢升部署等措施,也全是他自己领悟的结果,才智的结晶……依据自己的想法,他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一条刑罚。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维吾文,并把有关的札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札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并根据其中规定的方式去部署军队,毁灭州郡、城镇。“[26]
成吉思汗《大札撒》是成吉思汗建国前和建国后陆续制定和颁布的法典律令。严密的保存在宫中,并记在“青册文书”上,通过大札儿忽赤官来执行。札撒的有些内容已经在建国前就制定了,并特别重要。而真正作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角度去颁布的是1206年是无疑的。对此学界意见一致。至于何时第一次修改,并且有几次修改增补等,笔者看来对成吉思汗《大札撒》的研究并不重要,也永远得不到答案。再说,大蒙古国建国后并非仅仅召开了那么几次忽里勒台,几乎是每年都要召开忽里勒台的。成吉思汗的立法活动也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因为成吉思汗“依据自己的想法,他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是没有时空限制的。所以成吉思汗《大札撒》是从颁布之日起就不断的增删和完备。
我认为,成吉思汗1227年的去世并不是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最后定型和终结。窝阔台汗至蒙哥汗各朝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在成吉思汗《大札撒》法律体系精神的范畴之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时候的《大札撒》是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发展和进一步的完善。窝阔台汗刚刚执政后对怯薛制的进一步修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7]
三、关于学界对《大札撒》存在与否以及何性质文献的争论问题成吉思汗《大札撒》没有流传至今。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大札撒》的某些内容是散见于《蒙古(元朝)秘史》、《世界征服者史》、《史集》、《元史》、《柏郎嘉宾蒙古行记》、《鲁布鲁克东行记》、《马可波罗游记》、《长春真人西游记》、《詹然居士文集》、《蒙鞑备录》、《黑鞑事略》、《南村辍耕录》([元]陶宗仪撰)、《埃及志》([埃及]马克利齐(1364-1442)著,他搜集整理了29条札撒条文)、《诸国史略》([希伯莱]把尔赫不列思撰)、《蒙古人史》([亚美尼亚]马加基亚撰)等等中外文献史乘和17世纪以来的蒙古历史文献中。另外,还有不少波斯文、亚美尼亚文、阿拉伯文的中亚、西亚史家的著作和印度文著作尚未被蒙古学学界所全面利用,若这些文献著作能够充分利用的话,肯定发掘不少新资料,这会对蒙古学研究,尤其是研究札撒在中亚等伊斯兰国家的实施情况大有裨益。近代,俄国学者梁咱诺夫斯基在其著作中汇辑波斯、阿拉伯文史料及西文著作中有关认为“札撒”的记载,共得札撒条文36条。
柏朗嘉宾说:“虽然他们没有指导正确为人处世和避免罪孽的法律,然而他们却具有对待罪孽的传统,这都是由他们或他们的祖先想象出来的”。[28]鲁布鲁克也持基本相同的看法。历史上曾经有过札撒这个法律文书,学界基本上意见一致。并且大家都认为,札撒的原文是用维吾体蒙古文书写的。毫无疑问,札撒也是用蒙古语发布的。有些学者也提出,札撒也许是用维吾儿文转写,因为成吉思汗宫帐中有若干维吾儿笔帖什(书记员)公事。有些伊斯兰史家说曾经见到过札撒的文字记载的东西。如马克利齐说,《显贵世系》一书的作者阿尔布尔罕是见过札撒的一个人,阿尔布尔罕肯定“札撒”被保存下来了,他说“除去他家和王室以外,没有一个人看见过这本书”。[29]马克利齐谈到:
“东方各国鞑靼人中最有权威的建设者成吉思汗在打败王汗,掌握主权的时候,制定了若干根本的规则与若干刑罚,都记载在书册上,名之曰《札撒》。此书编纂完成时,汗命将这些法律铭刻在铁板上,作为蒙古人民的法典。虽在汗死后,蒙古人民仍以此法典为准则,直至《札撒》湮灭为止。成吉思汗曾未皈依此国居民等所信仰的任何宗教,读过汗的传记的人,都是清楚的。《札撒》是汗为其子孙所定的必不可犯的法律,其子孙的行动也不敢越出此法律所规定的以外。虔敬皈依真主之阿卜嘎齐阿哈默德奔波尔根哀丁曾说:我把巴格达回教学院藏书所中得目睹《札撒》一部”。[30]
对此俄国学者贝勒津进行了批判、否定。他说:
“第一、成吉思汗肯定没有将自己的《札撒》刻在铁板上。就是蒙古征服者的脑子里是否出现这种想法,也颇值得怀疑。……我推测,正是由于《札撒》是以蒙古语公布的,所以《札撒》便散失了。因为蒙古人在征服过的土地上以蒙古语公布《札撒》,以其不能理解的语言来著书,当然必归湮灭。第二,马克里兹这真主的仆人夸称他曾于巴格达市回教学院正巧看到一部《札撒》,这‘仆人’实际是大吹法螺,不然是发生了什么误会。……拉施特是13世纪人(死于1318年),是掌管所有史料与记录的人,他没有见过《札撒》。如果他确实见到过《札撒》,将不仅会口授,纵然不刊布《札撒》全文,也应该拔萃引用。……15世纪的阿卜嘎齐阿哈默德这样的人,究竟怎样在巴格达市得见《札撒》呢?这种偶然性是极少的,是及其缺乏真实性的。”[31]
札撒存在的这一史实,几位编年史学家的著录中都有记载。根据志费尼的记载,成吉思汗每个后裔的宝库中都有札撒的缮本。拉施特除引证了札撒上的某些法规外,还在其它一些场合提到札撒的存在。著名的旅行家伊本•巴图塔(1304-1356)说,成吉思汗著过一本被称为“札撒黑”的法律书。[32]
从有关有无成吉思汗《大札撒》法典的各种猜测中,我们不得不联想到曾经在成吉思汗及其后裔宫殿中在金匣石柜中密藏的一部叫作《阿勒坛•迭卜帖尔》(《金册》)的已经失传的文献。拉施特编写《史集》时曾经多次引证过,他说:
“从前,有些伟大的时代人物和学者,曾[向我们]提供过[若干相互矛盾的资料],或有涉成吉思汗及其著名家族征服寰宇、攻克城堡和统治的情况,或有关蒙古宗王、异密的信仰。……然而[蒙古人和突厥人之]信史,诸代均用蒙古语、蒙古文加以记录,唯未经汇集整理,以零散篇章形式[保存于汗的]金库中。它们被密藏起来,不让外人[甚至不让他们自己的]优秀人士阅读。”
很明显,拉施特比较相信《阿勒坛•迭卜帖尔》的记载,他强调说,这部史书所叙述的故事“较近于真实,较可信”。著名蒙古学专家亦邻真先生认为,汉籍《圣武亲征录》是以《蒙古秘史》为主要史料编纂的。成书后译成蒙古文,传到伊朗的蒙古汗庭,《阿勒坛•迭卜帖尔》就是《圣武亲征录》的蒙译本。[33]因为《圣武亲征录》与《元史》一样,里面没有成吉思汗立法方面的蛛丝马迹。若《阿勒坛•迭卜帖尔》是《圣武亲征录》译本的话,研究成吉思汗《大札撒》来说,意义就不那么重要了。
对札撒是有关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书,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它是“法律集成”还是“格言集成”方面几个世纪以来学界意见不一致。维尔纳德斯基教授认为札撒是成文的文件。他谈到:
“因为成吉思汗自己不识字,他不得不对他的书记官们口述他认为值得注意的东西。因此当时流传的一定有很多种的札撒、训令文本与零篇。其中可能有官方的抄本,有些则不过是私人的札记。成吉思汗的有些言论一定是为了加载札撒的主体而发的,另一些或许不过是偶然的批示而已。另外,现存的札撒与训令的某些断简零篇的可靠性有可疑之处,札撒是‘一个成文的文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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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6:05 | 只看该作者
贝勒津针对马克利齐整理的札撒条文,认为札撒不是成文法典。他说:“马克里兹的书里有很多可疑之点,引用他的记载,应该特别谨慎”。并且他认为“《札撒》是不成文法,《札撒》决没有写成文书,由轻率的人们的谈话,将民间传话误当成了成文法典,这是可以这样断言的……马克利齐就是这样的人”。[35]
俄国学者瓦西列耶夫院士认为《札撒》是法律集成。对此梁赞诺夫斯基进而说:“按照他(瓦西列耶夫)的观点,札撒不是立法文书,跟中国皇帝的格言一样,只不过是成吉思汗的格言集成,他死后公布的东西而已”。波波夫教授也否定札撒是“立法的记录”,认为“如果札撒存在的话,那应该在成吉思汗帝国的直接继承者元朝的立法记录当中被记载”。同时波波夫还发现,1320年发布的元朝法典《元典章》)中适用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条例仅用三处,并且其中仅有一条是跟马克利齐搜集的札撒条文吻合。因此,波波夫教授这样想象,札撒也就是成吉思汗的训令,其实它并没有成文的形式存在过,而是被口传(或传说)下来的东西,只不过是阿拉伯编年史作家们误传而已。[36]梁赞诺夫斯基说,不管前面所述的札撒是成文法也罢,不是立法规则的集成也罢,这些观点同蒙古人、阿拉伯人、波斯人、亚米尼亚人、罗斯人、中国人的诸多历史文献记录有矛盾。梁氏认为,札撒是成文法,并且受到过汉法的影响。亚米尼亚学者贝鲁坛以及马哈基亚也认为成吉思汗《大札撒》是立法的记录。20世纪初以来,日本学术界一致认为成吉思汗《大札撒》是成文法,蒙古国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是成文法。
目前国内学术界有两种倾向,一部分学者认为,札撒是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札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如果说成文法,充其量也就是古代习惯法的文字记录而已,或者成吉思汗按照事件的情况而随时制定的处理意见而已等等。因为,当前史料匮乏而不可能得出一致的意见。按维尔纳德斯基教授的观点来说,札撒是“没有希望得到解决的”问题。我们仅从马克利齐搜集的若干条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成吉思汗《大札撒》包容了军法、行政法、民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刑法、经济法、外交法令以及有关宗教政策方面的内容,其中军法和刑法占据重要部分。
四、关于成吉思汗《大札撒》残存内容对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残存内容,学界有多种分类。维尔纳德斯基教授结合志费尼、把儿赫不烈思、拉施特、马克利齐、迷儿哈完(1433-1489)、马加基亚、郎勒斯、珀提等人记录的基础上分为:(1)国际法 ;(2)公法,其中包括最高权力(汗)、国家、义务服役法令、豁免役税特点、军事法令、狩猎法令、行政与行政条例、赋税;(3)刑法;(4)私法 ;(5)商法;(6)司法六大纲目。[37]
台湾学者李则芬先生分为:(1)总纲;(2)国际法;(3)政府及军队;(4)刑法;(5)民法;(6)商法;(7)一般禁令;(8)成吉思汗嘉言录等内容。[38]
赛熙亚勒先生从各类文献著录中摘录54条,分6个内容:(1)总法或宪法;(2)朝廷法;(3)军法;(4)民众法;(5)专门法;(6)刑法;[39]
余大钧先生分法尤详,他共摘录71条,并分17各内容,并逐一进行了解释:(1)行政法令;
(2)驿站法令;(3)军事;(4)护卫军法令;(5)围猎法令;(6)赋税法令;(7)徭役法令;(8)豁免赋税、徭役法令;(9)尊崇所有各种宗教的法令;(10)尊重所有各民族学者的法令;(11)对待降顺的各国和城市的法令;(12)刑法;(13)禁忌、习惯法;(14)婚姻与家产继承法;(15)商业法;(16)关于监督实施札撒的法令;(17)关于审判方式的法令。[40]
此外,格•那木吉拉[41]、金正洛[42]、吴柏春[43]、包勒德巴特尔、垄德坚赞[44]、格•阿开姆[45]等也在其著作中,大量的搜集整理各种文献史书所记载的有关成吉思汗《大札撒》和必力格,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奇格先生重点介绍了成吉思汗《大札撒》里认为经济法和军法的部分。[46]
成吉思汗《大札撒》中有些内容是继承古代蒙古习惯法中业已约定俗成的内容。有些内容带有浓厚的神权法色彩。多桑谈到:
“成吉思汗曾以鞑靼民族之若干迷信订入法律,以为无数毫无关系之事实,可以致灾,或致雷击,此其所畏者也。故禁溺于水中,或火烬之上,严禁跨火、跨碟、禁洗涤衣服、应服之至于破敝”。[47]
下面我们对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某些残存内容进行简要的探讨和解析。
禁草生而攫地;禁遗火而燎荒。
草场是游牧民族赖以生存的保障。游牧社会最主要的生产生活领域是草场,草场是游牧经济得以生存、发展的载体。所以游牧民族从自身的发展角度出发,有意识地保护草场。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把这一传统从国家的角度,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确认,有效的防范和维护了草原的人为的破坏。成吉思汗《大札撒》依法规定这项措施时至今日仍有现实意义。
禁于水中和灰烬上溺尿;禁跨火、跨桌、跨碟以及盛食物的各种器皿。禁民人徒手汲水,汲水时必须用某种器具;禁洗濯,洗破穿著的衣服。
北方游牧民族信仰萨满教。萨满教认为,万物皆有灵,对自然现象和动物图腾的崇拜是它的主要内容。蒙古人信仰萨满教始于氏族社会末期。由于当时生产力的低下,对自然现象的不理解,认为天、地、山川、河流、日、月、风、雨、雷、草木等和人一样有生命,有意志,从而对它们产生了敬畏和崇拜。通过对这些自然现象的崇拜,求神灵保佑免遭灾难,希望带来福音。当时蒙古人崇拜的最高神是“长生天”。蒙古人崇拜火神,人们认为如果触怒火神,就会大祸临头,燃烧的火焰就是火神的化身,所以“禁于水中和灰烬上溺尿;禁跨火”这一习俗相沿已久。关于禁止跨盛食物的器皿等是因为古代蒙古人认为,一切东西都是圣洁的,不能玷污;另一方面跨过这些东西上面本身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另外,不能徒手汲水和禁止洗衣服等很可能也是上述原因。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一方面是蒙古高原水资源的缺乏,另一方面是蒙古平民和大量奴隶的衣着有关。[48]这种观点似有缺乏说服力,也许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宰食牲畜,须用掏心式,不许砍头,其杀所食之动物,必须缚其四肢, 破胸,入手紧握其心脏,如仿穆斯林杀生者,则应如法杀其人。
蒙古人的主要饮食是以畜牧业生产出来的肉类和奶制品等为主。所以宰杀牲畜是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萨满教认为,人和动物的灵魂在血液里面,所以蒙古人宰杀牲畜时采用掏心式宰杀方式,这样会避免大量流血。另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宰杀牲畜时,如果血液都流出来了,会影响肉的味道和破坏营养价值,且还是一种食物的浪费。伊斯兰史家的著作中,我们也经常看到穆斯林因触犯该条而处罚的不少记录。
围猎时对怠慢的士兵以及使猎兽逃跑者处以鞭刑或死刑。
狩猎是古代蒙古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军事训练和经济生产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方面,通过狩猎来训练军队,通过围猎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技巧。另一方面,狩猎是畜牧经济的一种补充方式,“凡打猎时,常食所猎之物,则少杀羊”。从冬初头场大雪始,到来春牧草泛青时,是为蒙古人的围猎季节。围猎是狩猎的一种集体狩猎方式。常以部族为单位联合举行。成吉思汗对围猎时制定了若干条款来规范围猎时出现的不良行为。有关狩猎时的规定,在后来的《阿勒坛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以及《蒙古-卫拉特法典》中更加详尽了。札撒规定,“狩猎为军事训练之基础”,定为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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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8:06 | 只看该作者
禁打马匹之头面。
在游牧社会,马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马是游牧社会最主要的交通、作战工具。所以保护马群跟保卫政权同样重要。每个人都必须爱惜自己骑乘的马匹。譬如,1640年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失误杀马,以同等马陪之,如未吃马肉,主人要一匹大马。”成吉思汗说,一个民族如果不遵守法律就会“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另外,战马的膘瘦也直接影响战争的胜负,在《蒙古秘史》中亦有记载。
禁止民人使用未经品尝的任何食物。
这一条规定很可能是跟成吉思汗父亲也速该•把阿土儿给铁木真定亲以后,回来的途中参加世仇塔塔儿人的宴会上吃了放毒的食品被害有关。“禁止民人使用未经品尝的任何食物”是为了提防食物中放毒的一种措施。在古代汉民族的饮酒习俗中亦有类似的习俗。
脚踏首领门槛者处死。
我们在柏郎嘉宾、鲁布鲁克、马可波罗的游记中经常看到有关脚踏门槛而被斩、罚没其衣服、处罚钱币、被杖惩罚的记载。其原因马可波罗谈到:“之所以规定这一制定,是因为如果脚踏门槛,被看作要倒运的缘故”。现代蒙古社会中作为一种生活禁忌,也不准脚踏门槛,认为门槛代表这家主人或父权。
通过正在饮食者近旁要下马,不经对方准许也可共餐。
这一条符合游牧社会实际情况,并相沿已久,成为蒙古游牧社会历代约定俗成的生活习惯和待人接物的习俗。
随着大蒙古国领土的扩展和驿站体系的设立,东西方交通的畅通,同中亚的商业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因此成吉思汗制定了有关保护通商方面的札撒。
凡以信物取运货物而破产者,仍得以信用取运货物二次,破产三次者处死。
行政和军事组织方面按照匈奴以来的游牧政权传统,规定大蒙古国基本行政单位为千户,已经组合成千户的没有大汗的规定不能更改,并在千户上设立万户,下设立了百户、十户等基层行政组织,确立了千户制度。规定:
“要严守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之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万户长、千户长和百户长,每年初和年终,两次来受教,归而身体力行,若面从心违,致我令如石落水,如矢入苇,此人不可以典兵。”
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使人们严格遵守札撒,成吉思汗规定:
“如盗他人物,此奴及奴主皆杀,并没收此奴及奴主之妻、子、畜产。受连坐之主,名为段案主。盗窃之物不重要者,杖之”。
禁止喝酒、嘲闹、打架、以及大声谩骂等行为。偷马、偷骆驼的人处以死刑。
盗马者除必须赔偿外,并课以罚金,不能缴纳罚金者处死。
若出三倍于所偷的东西的价赔偿的人,免死刑处笞刑。对敌探、诈骗和行妖术危害别人者,贪图贿赂的人,如证据确凿统统处以死刑。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禁止人民逃亡。成吉思汗《大札撒》规定:
隐藏奴隶,提供衣服饮食的人,处死刑。假如抓住失踪的奴隶时押送给原主。不允许反抗那颜的命令,如果有违犯的人,严加惩处。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方面,大蒙古帝国依法保护合法婚姻。通奸等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对通奸和鸡奸者,有无成婚皆处死”。家庭的财产继承以及贵族家庭妻妾地位上明确规定:
妾之子亦为合法,要按其夫之规定享有相当的继承权。对财产的分配年长者要多于年少者。正妻之幼子要继承父亲炉灶。
若父亲或兄长死,处亲生母亲外都有权分配。这是北方民族自古以来的收继婚现象的遗存。
成吉思汗的军法在《大札撒》中占首要地位,蒙古铁骑横跨欧亚大陆建立游牧帝国也是仰仗严明的军律和不折扣的严格执行的军事法规来取得的。成吉思汗《大札撒》规定:
军队编组,采取十进制,分十户、百户、千户、万户。护卫军编组,分宿卫、箭筒士和散班。男子二十以上,皆有服兵役之义务。护卫军战士,从百户、千户及白身人(自由人)子弟中选取有技能强健者任之。大汗不出征,护卫军不能出动,擅动护卫军者处死。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和万户长不能统率其部属作战者,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定罪,然后另选他人为长。
怯薛军是成吉思汗护卫部队,其地位高,也是成吉思汗政权的有力武装。统将和士兵,平时要作好战备,一旦诏令立即行动,不分昼夜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任务。设立驿站,以便迅速得知国内发生的各种事件,出征时候沿途设置驿站,有千户承担站役,出备车马。士卒鞍马,武器及日用品自备,缺者罚之。那颜出征须带从马六七匹,士卒二三匹。出师不以贵贱、可带妻奴而行,使其掌管行李,设立毡帐,装卸鞍马,轻重车驮等事。
临阵前,统将必须检阅士卒及其武器装备。交战前,向敌军、民宣告“如顺服,则汝等可获善遇或安息;如反抗,则其后果惟有上帝知道,非吾人所能预料”。士卒出征逃匿者斩。作战临阵先退者死。作战时,十人中如有一二人逃走,全班之人皆处死。一队中,如有英勇者数人领先出击,其余如不跟进者,处死。每单位,如有人被俘,如不能抢救回来,全单位皆处死。被敌击退时,须退之布阵初地,再回头力战,否则处死。战阵中,鸣号收阵以前,擅自偃旗收兵者处死。战斗间隙,要放马于草地饱食,禁止骑乘。士卒擅离所属部队者处死。破敌逐北,见弃物勿取,须待战毕共分之,擅取战利品者处死。
战利品须奉献可汗,皇子、那颜和各级军士,其多寡比例,按地位高低而定。行军、作战中拾取同伙衣物、兵械,不交还失主者处死。不许各级那颜收容他队之人,虽宗王亦不得收容欲叛其首领之人不经许可,擅给俘虏食物者处死。出军不得妄杀,在敌人投降以前,不得媾和。对于主动来降之敌国,敌镇要宽赦。受处罚之将领,不管有何理由,必须绝对服从。
以上述及之的“札撒”条款,并非是目前所发现的成吉思汗《大札撒》条款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新资料的不断挖掘,人们所知道的成吉思汗《大札撒》内容会不断增加的。
五、成吉思汗《大札撒》研究中的其它问题(一)大蒙古国时期司法审判制度为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大札撒》法律,大蒙古国在中央设置了也客札儿忽赤那颜(大断事官)。成吉思汗任命他的义弟失吉忽秃忽为最高札儿忽赤。此前,断事之任由其异母弟别勒古台负责,当时尚没有札儿忽赤这一名称。《蒙古秘史》里的“札儿忽赤”的原文为“古儿,迭额列因,札儿忽”,旁注为“普,上的,断事”。“札儿忽”有“诉讼”的意思。蒙古语“札儿忽赤”是“诉讼者”或“管理诉讼者”之意。《蒙古秘史》第203节对札儿忽赤职权明确规定:
“如今初定了普百姓,你与我做耳目,但凡你的言语,任谁不许违了。如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戒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者。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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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8:28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断事官有至高的权力。札儿忽赤为大蒙古国最高行政长官,其具体职权是掌管百姓的分配和对犯罪的判决。整个大蒙古国时期和入主中原后行政和司法实践当中仍沿用札儿忽赤制度。
上面提到了“青册”,那么“青册”是一部什么样的文书呢?《蒙古秘史》原文为“阔阔,迭卜帖儿,必赤克”,旁注为“青,册,文书”。伯希和教授认为,“青册”是在白纸上用蓝墨水一类的东西写的“户籍薄”。余大钧先生认为,这是蒙元文献上称做“青册”或“户口青册,为用墨写的黑字写在白纸书册上的登记户口的户籍册,青即黑之意。[49]道润梯步先生译本第227页注释中则认为,这里所说的“青册文书”,也不似《元史》和《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法制书上所说的“户口青册”,而似是指大事记之类的记载历史事件的史书而言。笔者赞同后一种说法。这个青册既是记载着军国的大事,又是记载着成吉思汗所制定的札撒的具体内容的文书。因后来失传,所以我们无从得知其真实的面目。
大蒙古国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方面,史料记载的并不多。成吉思汗规定,失吉忽秃忽审判案件时,由宿卫参加听审。在大蒙古国发生的大案件,往往由成吉思汗亲自断案审理。
成吉思汗曾经说过:“想要精通札撒、规矩、法律和必力克(训言)的人,就到察合台处去。”[50]所以在大蒙古国初期,成吉思汗命令他的次子察合台监督札撒的施行。据《世界征服者史》载:“次子察合台掌札撒和法律,既管它的实施,又管对那些犯法者的惩处。”[51]
大蒙古国审判方式和程序方面,我们当前仅得到了两份史料:
至于他们的法律,……,当两个人聚斗时,没有人敢干涉,那怕父亲也不敢帮助儿子。但受害的一方可以向主子的宫廷申诉,申诉后伤害他的人,被处以死刑。但必须毫无耽误地马上采取行动,受害者必须把(伤害)他的人俘囚送去。除了当场被抓住或者自己认罪外,他们对任何人不施大刑。当有人被许多人控告时,他们折磨他到他招认。他们对杀人罪施以极刑……。[52]
大蒙古国时期,札儿忽赤官注重审判的公正。拉施特《史集》记载有关大断事官失吉•忽秃忽决案时的情况:“他(失吉•忽秃忽)决断公正,给过犯人很多帮助和恩惠;他屡次反复说:‘不要因为恐惧而招认!’他对罪犯说道:‘不要害怕,说实话!’我们从断事官们的辩论中知道,从那时期直到现在,无论在蒙古斯坦或其所属各地区境内,他的断案的方式方法的原则,奠定了判决的基础。”直至蒙哥汗时期,大蒙古国断事官们仍遵循这一审判态度和方式。
为使供述有效,需要三个证人。
大蒙古国时期,札儿忽赤官对审讯颇为重视。审讯重视口供,同时也重视证据。犯人所供事情,也许是逼供或有误,为避免出现偏差和误判,审判现场至少有三个证人来证明。有关审理案件时“证人”的作用,到了明清时期,在蒙古社会司法审判制度中更为完备了。据文献记载,大蒙古国时期受理案件在司法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检举。战争中违犯纪律或把战利品据为己有者,通过证人检举揭发后受到严厉的惩罚,黄金家族也不例外。检举人揭发的事情若事实,受到奖励,若属于诬告,受到惩罚。(2)自首。犯罪人到自己那颜那里或断事官那里自首,会得到减轻处罚。(3)告到断事官那里或被告的上司那里。这种时候情节不严重的,断事官按照札撒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若涉及到重大问题,断事官或被告人的上司必须向成吉思汗回报,并听从大汗的处理决定。(4)直接告到成吉思汗面前。因为札撒规定“不能阻拦告状者”。状告人直接可以找成吉思汗反映情况,成吉思汗是一直鼓励这种行为的。
大蒙古国时期有无监狱,史料没有记载。实施法律的原则是“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或者罪犯自己所供认以外,不能判罪。假如罪犯妄图掩盖他的罪行的时候才可以拷问”。[53]刑具主要有木枷、鞭子、木棍(杖)、刀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刑法方面的规定比蒙古民族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严厉。刑罚的实施上最高处罚为死刑。大蒙古国时期的刑罚分别有:(1)杖刑;(2)劈刑;(3)鞭刑;(4)以拳头捶打耳朵;(5)用毡子裹不留学闷死等等。
(二)成吉思汗后继者与《大札撒》公元1227年,成吉思汗灭西夏,同年7月,病情恶化,临终前嘱咐窝阔台、拖雷二子,愿他们齐心协力,尊崇朋友,不得更改札撒。7月12日,成吉思汗病逝于清水。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的一生是在统一蒙古高原的扩张领土的战争中度过的。他“深沉而有大略,用兵如神”,他一生“灭四十国”。[54]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统帅,也是一名蒙古历史上最有影响的立法者。他把统一蒙古草原的政治追求和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相结合,完成了建立统一国家的历史使命。
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蒙古社会,在政治、经济上已经具备了建立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统一国家的条件。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新的奴隶主阶级,不仅包括有旧的氏族贵族,而且也包括了不同的氏族部落内的各阶层人氏,使其政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对元朝统一中国奠定了政治、经济、军事基础。
成吉思汗去世后“大约有两年,大位空虚,国中没有君主”,[55]暂时由幼子拖雷监管朝政。成吉思汗西征前,在大臣们参加的家族会议上指定窝阔台为汗位继承人。1229年,监国拖雷在成吉思汗斡耳朵主持召开大忽里勒台,商议推举大汗一事,诸宗王和那颜们遵照成吉思汗生前遗嘱,一致同意窝阔台为汗位合法继承人。
窝阔台即位后,在其二兄察合台的帮助下,便着手进行了对金朝的战争和蒙古地区的治理和建设。首先是忠实地执行成吉思汗制定的“谁也不得更改”的《大札撒》。所以窝阔台汗“在此以前,凡是成吉思汗颁布的诏令依然有效,保持不变。无论何人在朕即位之前所犯的一切罪行概予赦免。[56]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在《大札撒》的基础上,又补充了新的内容。为了保证新旧札撒的实施,规定“但今后若有人胆敢违犯新旧法令、制度,则将受到惩罚和罪有应得的惩处。”[57],使整个国家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蒙古秘史》第278-279节详细的记述了有关窝阔台汗对怯薛制的改革和制订赋税法的情况。对于怯薛制的改革措施除了人员变动外没有多大的变化。而他制定的“每年让百姓从每群羊中,缴纳一只二岁羊做羊汤。每百只羊,缴纳一只羊,救济穷人们”和“宗王们带着众多军、马、轮番护卫士聚会,怎可每次向百姓征收饮食?可由各处千户出母马挤奶,让挤马奶人放牧,让管营盘人经常出来代替牧放马驹人(兀纳忽臣)”的减轻百姓们负担的札撒很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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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8:50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为战争的需要制定了“宗王们聚会,朕应给予赏赐,要把缎匹、银锭、箭筒、弓、铠甲、器械装入仓库,派守库人看守。从各地挑选管库人、管粮米人看守”。为百姓们的生计和发展畜牧业制定“分给百姓营地(嫩秃黑)和水,使他们有驻札的营地,各千户中选取管营地人(嫩秃黑臣)。为使百姓能住的宽敞,派察乃、委兀儿台两个管营地人为首,在旷野里挖掘水井”。为不让往来的使臣行程中延迟和百姓劳累受苦,在成吉思汗时期的驿站的基础上,“由各处千户,派出札木臣(驿站人)和马夫(兀剌阿臣),在各处设置驿站”。建立了从汗斡耳朵经察合台汗国,远至巴秃金帐汗国相连接的驿站体系。规定各千户须自备人和马,每隔五程设一站赤,人员二十名,以供来往使臣使用,“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58]这对东西交通的畅通和商业贸易的往来带来了安全和推动作用。在被征服的地区“设置了先锋、探马臣”。太宗六年夏五月,窝阔台汗在达兰达葩之地,举行忽里勒台,发布了新札撒: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赢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拌于乞烈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夫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59]
窝阔台汗执政时期,执行札撒的时候非常严厉。《蒙古秘史》载:“驿站备用的骟马、[给使臣的]分例的羊、挤奶的母马、驾车的牛、车辆等,若比朕所规定的缺了一根短绳就没收其家产之半入官,若缺少了一小段车轴,也没收其家产之半入官”。
此外,窝阔台汗非常灵活的运用札撒,尤其对待穷困潦倒者特别宽容。窝阔台汗谈到执政之初的初衷:
“朕的父亲成吉思汗辛苦建立了国家,因此不能让百姓受苦,要使他们安安顿顿地享受幸福。朕坐在汗父现成的大位里,不能让百姓受苦。每年让百姓从每群羊中,缴纳一只二岁羊做羊汤。每百只羊,缴纳一只羊,救济穷人们。”[60]
他经常按照事情的真实情况来酌情审断各类事件。这方面拉施特的《史集》卷二第三部分《记窝阔台汗及其卓越品德和性格,他所宣示的训言,他所颁降的卓越谕旨和诏敕,以及发生于他的时代的一些事》一内容轶事中有详细的记载。这样大蒙古国境内一度出现社会稳定,繁荣昌盛的局面。
1241年窝阔台汗去世。其长子贵由远征尚未归来,于是,由其皇妃乃马真(名脱烈哥那)摄政。她“未与宗亲们商议,便狡诈地擅自夺取了国家政权”,[61]摄政时间达五年之久。她执政期间,帝国朝政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这时候成吉思汗的《大札撒》遭到废弃,造成法度不一。诸王“人人都向四方派遣使臣,滥发诏旨牌符,他们私下结党,各自为政”,[62]使大蒙古国朝纲混乱,濒于崩溃境地。此时还发生了斡赤斤那颜起兵事件,虽被制止,但已成为成吉思汗“黄金家族”内部矛盾的肇端。
对汗位继承人选上,窝阔台汗曾经指定阔出的儿子失烈门为汗位继承人。但是脱烈哥那哈敦违背其生前的愿望,让自己的儿子贵由为大蒙古国大汗。1246年七月,诸王及那颜们召开大会,准备推举汗位继承人。但是,“拔都和宗亲们未到前,脱烈哥那和异密们就以自己的权力立了贵由为合罕(汗)”。[63]贵由的即位,为“黄金家族”日后内部的纷争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贵由即位后,“执法严酷”,“正如他的父亲[窝阔台]合罕恪守他的祖父的札撒,不允许对他的法作任何更改,他也恪守札撒和他自己父亲的诏令,只对偶有冗繁和缺略之处略作删改,并避免更改致讹”。[64]但这些措施已经改变不了窝阔台汗去世以来造成的混乱局面。另外他还下令,“凡盖有窝阔台合罕玺印的诏书,可以无需经他亲自批准就可以再次签署认可”。[65]这项对汗权的巩固不利的政策,导致了诸王各自为政,法度松弛的弊端。
1248年,贵由汗迁移斡耳朵至叶密立•忽真的途中病逝。由其妻斡兀立海迷失与众大臣共同治理朝政。她于1249年在拔都的支持下摄政。这时候皇族内部的矛盾已开始公开化。在拔都的提议下,为了在库跌阿剌勒召开忽里勒台,围绕推举新汗而拔都为首的术赤后裔诸王和拖雷后裔诸王联合同窝阔台后裔诸王和察合台后裔诸王进行了激烈的斗争。1251年6月,在拔都的军事威胁下,左右翼诸宗王等参加的库跌阿剌勒忽里勒台召开,对窝阔台后裔进行镇压,立拖雷子蒙哥为大蒙古国大汗。
贵由汗死后,成吉思汗《大札撒》被废弃,诸王随意滥发札儿里黑(敕令),往各地派遣使者,并随意征收赋税,造成了法度不一,政出多门,财政混乱的局面。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统一和汗权的巩固。当时到过哈喇和林的志费尼谈到:
“贵由汗死后,诸王滥发札儿里黑;他们经商营利,把额勒赤(使者)派到世界各地去。而且贵人和贱民通过充当斡脱[66]以求得保护,子民逃避沉重的负担。皇上(蒙哥汗)现在下诏,从成吉思汗、合罕(窝阔台汗)、贵由汗及其它诸王的时期以来,被他们当中任何一人保留在属于他的省份中的一切札儿里黑和牌子,应当交回,此后诸王如不首先咨询朝中的总管,不得颁发和宣写任何关于财务的敕令。至于较重要的额勒赤,他们不得使用十四匹以上的兀剌黑(乌拉-驿站的车马);他们应从驿站到驿站,不得进入他们无特殊勾当的村子或城镇;而且他们不得取用超过每人定量的粮草。再者,因压榨和勒索的实施超过了极限,特别是农民被临时赋课的征收搞的倾家荡产,乃至他们谷物的产量尚不到向他们征收的赋税的一半,所以他下命叫所有的斡脱和财政、行政总管在他们和百姓打交道时应自我节制。每人应视其等第和物力,按照估定交纳派给他的数字,例外的是那些因成吉思汗和合罕的法令而被蠲免了赋课之扰者,即:穆斯林中的大赛夷和优秀的伊杩木;他们称为也里可温的基督徒中,僧侣和学者;偶像教徒中,他们叫做脱因的教士、著名的脱因们;还有在所有这些种类的人中,那些年老和无力谋生者。”[67]
蒙哥即位后,清除异己,对窝阔台汗国和察合台汗国参与反对拔都汗和蒙哥汗的那些宗王严厉的惩罚和进行整顿。这些措施对巩固汗权和整顿长期混乱的财政状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蒙哥汗还制定了很多减轻农民赋税的措施:
“中原地区和河中地区,规定一个大财主被征收十一个的那,如此按比例降至仅交一个的那的穷人;在呼罗珊,规定富人交十个的那,穷人交一个的那。对忽卜绰儿(牲口税)的规定是,倘若一个人拥有一百头某个种类的牲口,他要交一头,不及百者免交。举凡有逋欠赋税之地和欠下它们的农夫,将不交纳这些逋欠,也不得向他们征收它们。”[68]
蒙哥汗也跟成吉思汗一样对各种宗教给予宽容政策。蒙哥汗制定的某些札撒内容,如有关使者的权力范围和忽卜绰儿(牲口税)的规定对后世立法影响较深。
经过蒙哥汗的治理整顿,混乱局面逐渐的趋向稳定,曾一度荒废的札撒再次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调整社会关系及社会生活的有效武器,发挥其固有的作用。蒙哥汗把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作为他统治大蒙古国的法律准则,使“群臣擅权,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基本结束,保障了法制的统一性;宗王、贵戚和各级那颜经商营私、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基本被制止,恢复了汗国的正常统治秩序。政治社会的安定带来了经济生产的正常运行。大蒙古国及几个汗国之间的关系也暂时进入缓和状态,东西方之间的驿站体系也得到恢复,带动了大蒙古国与中亚、西亚和欧洲国家间的商业、文化交流。取消斡脱,对商业贸易的繁荣清除了障碍,使征服南宋,统一中国有了稳定的大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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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吉思汗《大札撒》对被征服地区的影响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的时候,将汗国的右翼作为“合比”(分子)分封给自己的诸子,把左翼作为“合比”分封给诸弟。随着大蒙古国爆炸性的对外扩张,在汗国的西方形成了术赤后裔的拔都金帐汗国、察合台的察合台汗国、窝阔台后裔的窝阔台汗国、拖雷后裔的旭烈兀伊儿汗国。
成吉思汗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黄金家族”内部的和睦,使汗国上下能构同舟共济,相互协助和支持,以征服全世界,彻底消灭自己的敌人。但西方诸汗国自诞生初期就表现出了离心倾向。随着窝阔台汗的逝世,各汗国与中央国家,宗族间的纷争日显突出,导致了元朝时期东西部宗蕃王叛乱举兵反对元朝的祸根。虽然蒙哥汗在位时期,各汗国承认大汗的宗主权,但事实上已经分成两大政治势力。金帐汗国的拔都汗在蒙哥汗的授权下控制西方诸汗的军政大权,蒙哥汗则控制着东部地区。蒙哥汗去世后,金帐汗国和察合台汗国完全犭虫立;忽必烈皇帝去世后,伊儿汗国也成为犭虫立的国家。并且几个世纪的历史变迁中,这些汗国在内部汗位争夺和互相间的掠夺战争,消耗了力量。接着长期的分分和和,分成若干国家。通过武力来取得的政权,本来比较脆弱,加上政治上蒙古人统而不治的占领方式和游牧文化自身的弱点所造成,各汗国大部分被伊斯兰世界所同化,只有察合台后裔的叶儿羌汗国和蒙兀儿帝国一直延续到较晚时期。
大蒙古国初期,西道诸王的汗国都遵守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来治理国家。尤其是国家高层领域中的选举新汗、军队的出征等都按照札撒的规定来行使。并且蒙古本土若举行大忽里勒台,都赶往参加。若谁违犯《大札撒》的规定,蒙古本土的大汗随时派遣使者惩罚,不得违犯,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受处罚之将领,不管有何理由,必须绝对服从”规定来惩处。蒙古统治者在被征服的伊斯兰地区强行推行成吉思汗《大札撒》,从而受到了与此完全不相兼容的伊斯兰人民的不满和激烈反对。例如,蒙古征服者不准人们按照伊斯兰方式宰杀牲畜;禁止人们白天入水中沐浴等等。
察合台汗国的创建者察合台是成吉思汗诸子中,最熟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一个儿子。成吉思汗曾经说:
“凡是极想知道札撒、必力格和如何守国的法规的强烈愿望的人,就去追随察合台。”[69]
志费尼也谈到:“察合台掌‘札撒’和法律,既管它的实施,又管对那些犯法者的惩处”。[70]窝阔台汗即位后,制定札撒时常向察合台兄咨询,凡可察合台同一后才颁行。察合台统治中亚期间,强行推行札撒,引起普遍的反感,所以在伊斯兰史学家的笔下他总是被描写成专横、残忍且凶暴无理的人。
金帐汗国(术赤兀鲁斯)又称青帐汗国或钦察汗国。这个汗国经过术赤拔都父子两代人的扩张,疆界东自额尔齐斯河,西至第聂伯河,东北到保加尔,南至克里木和北高加索,东南包括花剌子模北部和锡尔河下游的多民族国家。拔都统治时期把伏尔加河地区作为政治中心,首都为拔都萨莱城。金帐汗国是一个封建君主国家。军队在国家机构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依照大蒙古国的军队组织形式,组建了由封建上层子弟组成的军队—怯薛军。军权与民权密不可分,汗廷与各州的政权组织形式仿照了蒙古原有的形式,又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金帐汗国由札儿忽赤官专管法律。
拔都作为成吉思汗后裔中作为长子,在中央汗国中也有很高的地位,他在汗国的政治军事决策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拔都从小在蒙古本部成吉思汗身边长大,故熟谙成吉思汗《大札撒》。后来他治理国家和参与大蒙古国的政治生活是也是这样要求自己,并忠诚的执行。
我们在当时欧洲旅行家柏朗嘉宾等的行记中,看到了有关以札撒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的痕迹。罗斯(俄罗斯)米歇尔公晋见拔都汗时因拒绝从两堆火中走过,并拒绝跪拜成吉思汗像而被杀。[71]此外柏朗嘉宾在金帐汗国看到了鞑靼人禁止把刀等锋利东西插进火内,用刀从锅中取肉,在火旁舞动斧子,用马鞭触及箭支,捕捉或射死雏鸟,把奶或食物倒在地上,幕帐内撒尿,脚踏王公幕帐的门槛等事情,这些都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所规定的法条,若违反则受到严厉的惩罚。《金帐汗国兴衰史》的作者谈到:
“在上层社会信奉伊斯兰教及蒙古政权伊斯兰教化之前,有关蒙古人本身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完全以札撒(蒙古非成文法)为依据。在伊斯兰教化时期,当一部分案件归伊斯兰法典执掌者处理时札撒在某些场合下仍在民事方面起作用。”[72]
伊儿汗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马哈麻•伊宾•忻都沙•纳希彻瓦尼在《答思秃儿哈的卜》一书中引用了三份委任某人为札儿忽赤长的敕令。据敕令的内容,伊儿汗国中央专门设有札鲁忽底万,根据札撒来判案的札儿忽赤官。这一职位通常委任有势力的蒙古贵族担任。得到的敕令中指出,这个人足以担当根据札撒判案的札儿忽赤,他对双方争执的判决应公正,不得有陷害、欺凌、使用暴力等行为。[73]
蒙古的势力在中亚地区衰弱的时候,出现了以成吉思汗自称的跛子帖木儿汗在中亚重新统一了蒙古的势力,建立了庞大的帖木儿帝国。他建国后强行推行其祖先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想恢复《大札撒》来治理国家。帖木儿在回历673年和他的弟兄发生汗位之争时,库克真合屯引用忽必烈皇帝的话说:
“谁了解成吉思汗的教导最好,谁应该即汗位。”
于是诸王都背诵了札撒,由当场的长辈们裁决,结果帖木儿背诵的最好,因此被选作可汗。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当时札撒还有相当的影响。另外札撒的影响远及埃及和印度北部地区,因史料的缺乏此处不便多谈。
(四)关于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性质和特点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蒙古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意见分歧较大,近三个世纪以来,一直在争论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论,能否直接适用于蒙古社会,也成为讨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焦点。学术界对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奴隶制说、奴隶制过渡到早期封建制说、封建制说等诸多观点。
社会形态的变迁往往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微妙变化所决定。如对法学研究来说,较早期的社会形态里所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习惯或有些习惯法内容,甚至影响以后的各个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成文法律内容。因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是从它存在的社会母胎里产生出来的。比如,蒙古法当中的“禁草生而攫地;禁遗火而燎荒;禁于水中和灰烬上溺尿;禁跨火、跨桌、跨碟以及盛食物的各种器皿”,“ 禁打马匹之头面”等内容变成为一种风俗习惯的形式一直流传至今。
蒙古社会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社会形态下制定颁布的札撒具有特殊的内涵和社会功能。它代表着成吉思汗为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大札撒》是大蒙古国—这一游牧军事帝国的灵魂。《大札撒》是大蒙古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系列国家行为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也是大蒙古国国家统治机器正常运行的总纲领。成吉思汗《大札撒》是以游牧生产为主,狩猎为辅的生产方式为经济基础的,直接服务于草原贵族阶层的游牧民族法律。具有汗权高于一切,严明的军律,严格维护统治阶级的私有权,赏罚分明,刑罚严峻等显著的特点。可以看出,成吉思汗《大札撒》既有严厉的一面,同时也有比中原法律和伊斯兰法律宽容的一面。多桑在文中谈成吉思汗曾对诸将领和诸子告戒说过的一句话:
“将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不要滥加刑。因为他们尚未成年而且是有职位的人。他们若是犯了罪,先来问朕,朕如果不在时,可以听取众人的议论,依照法律来处罚。希望你们,在定罪的时候,犯了罪的人要认罪,受到刑的人能认识到他所受到的刑罚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是因怨恨偏见而定的,你们要努力。”[74]
这是草原游牧民族法律的一大特点,这一传统到了17世纪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时,蒙古法典编纂模式的宽容精神达到了顶峰。笔者认为,这是蒙古民族单一的、淳朴的游牧经济结构在人们意识形态的一种反映,但不可忽略宗教信仰的影响。英国著名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认为,“一切法源于宗教”。古代蒙古人的法律习惯和法律制度亦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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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9:33 | 只看该作者
成吉思汗《大札撒》是成吉思汗多年的戎马生涯及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陆陆续续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条文和旨令的汇编。它既继承了北方民族固有的法制传承,并且摈弃有些不适应时代需求的内容和有些陋俗。成吉思汗《大札撒》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汗权高于一切”理念和神权法思想。其思想基础是蒙古民族原始宗教—萨满教的理论。萨满教的理论充斥着成吉思汗的思想意识,萨满教的自然崇拜、万物有灵论、祖先崇拜等内容在《大札撒》里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成吉思汗对长生天的崇拜和对长生天坚定的信念,是他一切行为的不变的准则。成吉思汗通过他的智慧和实践经验,基于他绝对的权威和威信,对汗国的每件事情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当时蒙古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以及官民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大札撒》无所不包,无所不及。
成吉思汗《大札撒》作为一部成文法典—蒙古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草创阶段的法律来说,它还不完善,也并不成熟。它还没有系统化和规范化。所以,随着大蒙古国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张的新情况下,以草原游牧文化为底蕴的《大札撒》法律,与其它法文化发生冲突后,在中原地区和西域,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它的绝对的权威和价值。这样说并不是否定蒙古统治集团入主中原后元朝的法律中的“旧例”和伊斯兰国家蒙古统治者强行推行的《大札撒》。因为在这些被统治地区的法律文化从形式到法律的实施以及实践中已经占了主导地位。《大札撒》除岭北地区完整的实施以外,其它被统治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个别的情况以外已经名存实亡。
成吉思汗《大札撒》作为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其意义很深刻。它对治理建构草原帝国各个构件及其正常运行,建立横跨欧亚大陆的世界性帝国,打开中断多年的东西方交流的局面,以及加速蒙古民族文明化的进程,提高和加强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发扬民族精神,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我们也不可忽略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时代局限性。《大札撒》有其落后的、消极的和残忍的一面。尤其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的军法和刑法方面的若干内容,对被占领地区的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对本国的劳动人民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国外有些学者别有用心的完全赞美和国内有些学者情绪化角度出发的全面肯定的结论是片面的,不够科学的。
成吉思汗《大札撒》是蒙古民族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开端,也是刚刚形成的蒙古民族共同体文明化的显著的标志。从蒙古民族立法史的角度上来说,它是蒙古法制史的基石,对后来制定的《阿勒坛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律令》以及清代诸蒙古例等众多法典律令的制定和颁布起到了借鉴作用和必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典律令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有着内在联系,这些法典形成了蒙古法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和。成吉思汗《大札撒》是我们了解大蒙古国社会基本面貌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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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39:51 | 只看该作者

[1] [伊朗]志费尼著、何高济译、翁独健校订:《世界征服者史》,第23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

[2]
古代“成文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它是罪名与刑名二项合一的法律规范,即明文规定何为违法犯罪又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二,具有法典或准法典的形式,它是由一定数量并依一定形式被编纂而成的法律规范群,而不是零星的法令、法条。第三,常常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加以公布,使吏臣知所避就,使法吏有法可依。(参见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成文法”条,第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3]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54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

[4]
《元史》卷二,本纪二。

[5]
道润梯步译注:《新译简注<蒙古秘史>》,第125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

[6]
额尔登泰、乌云达赉、阿萨拉图著:《<蒙古秘史>词汇选释》,第294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

[7]
格·那木吉勒编著:《成吉思汗札撒与必力格》,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87年。

[8]
余大钧译注:《蒙古秘史》,第153节,第20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蒙古秘史》明代译作:“若战胜时,不许贪财,既定之后均分。若军马退动之原排阵处,再要翻回力战;若至原排阵处不翻回者,斩”。

[9]
余大钧译注:《蒙古秘史》,第191节,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
余大钧译注:《蒙古秘史》,第192节,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11][波斯]拉施特编著,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第185页,中华书局,1983年。

[12][波斯]拉施特编著,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第272页,中华书局,1983年

[13][美]维尔纳德斯基著,王嬉忠译、余大钧审校:《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第1页,1981年5月,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原载《哈佛亚洲学报》卷3,1938年。

[14]
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4页,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

[15] [伊朗]志费尼著、何高济译,翁独健校订:《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95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

[16]
《元史》卷一,本纪一。

[17]
[瑞典]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第94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18]
梁赞诺夫斯基著、青木富太郎译:《蒙古法の基本原理》,生活社刊出版。

[19]
米儿咱•马黑麻•海答儿著、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译、王治来校注:《中亚蒙兀儿史》卷3,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

[20]
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35页,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

[21]
[瑞典]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第68页。

[22]
《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59页。

[23]
《元史》卷一四九,《郭宝玉传》。

[24]
《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16页。

[25]
《蒙古秘史》,第265节,余大钧译本,第459页。

[26]
[伊朗]志费尼著:《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27-28页。

[27]
《蒙古秘史》第277节。

[28]
柏朗嘉宾著、[法]贝凯
韩百诗译注、耿昇汉译:《柏朗嘉宾行记》,34页,中华书局,1985年。

[29] [印度]曼苏尔•海德尔
著、索介然译:
成吉思汗的“札撒”在中亚的残存(14-15世纪),《蒙古学资料与情报》,1985年第3、4期。

[30]
转引自贝勒津著、潘世宪译:成吉思汗的札撒,《蒙古学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1981年。

[31]
转引自贝勒津著、潘世宪译:成吉思汗的札撒,《蒙古学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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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40:10 | 只看该作者
[32]
维尔纳德斯基著、王嬉忠译、余大钧审校:《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第1页,1981年5月。

[33]
亦邻真著、齐木德道尔吉、乌云毕力格、宝音德力根编辑:《亦邻真蒙古学文集》,莫那察山与金册,第383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

[34]
维尔纳德斯基著、王嬉忠译、余大钧审校:《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第1页,1981年5月。

[35]
贝勒津著、潘世宪译:成吉思汗的札撒,《蒙古学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1981年。

[36]
以上几个观点转引自梁赞诺夫斯基著、青木富太郎译:《蒙古法の基本原理》,生活社刊出版。

[37]维尔纳德斯基著、王嬉忠译、余大钧审校:《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第1页,1981年5月。

[38]
李则芬著:《成吉思汗新传》,台湾中华书局,1970年。

[39]
赛熙亚勒著:《成吉思汗传》,第485-503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

[40]
余大钧著:《一代天骄成吉思汗——传记与研究》,第532-560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

[41]
格•那木吉勒编著:《成吉思汗札撒与毕力格》,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87年。

[42] [韩国]金正洛著、[蒙古]波•拉赫巴等译、[中国]僧格林钦等转写:《千年人物》,第146-158页,民族出版社,2003年。

[43]
吴柏春、郭岩著:《蒙古汗国制度》,第53-93页,民族出版社,1994年。

[44][蒙古]包勒德巴特尔、垄德坚赞著:《蒙古国政治法制传统》,乌兰巴托,1997年。.

[45]
格•阿开姆选编、莫•额尔敦苏布达转写、哈•苏德那木达尔札审定:《成吉思汗智慧赏赐》,远方出版社,2005年。

[46]
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38-41页,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

[47] [瑞典]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上册,第15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48]
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273页,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

[49]
余大钧译注:《蒙古秘史》,第347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50]
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第174页,商务印书馆。

[51]
志费尼著、何高济译、翁独健审校:《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44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52] [美]W.W.Rockhill(柔克义)译注,何高济汉译:《鲁布鲁克东行记》,第219页,中华书局,1985年。

[53] [俄]伊万宁:《铁木真帖木儿用兵论》,第260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54]
《元史》卷一,本纪一。

[55]
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28页。

[56]
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31页。

[57]
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31页。

[58]
《元史》卷一O一,兵志。

[59]
《元史》,本纪二。

[60]《蒙古秘史》,第280节。

[61]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209页。

[62]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285页。

[63]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295页。

[64]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224页。

[65]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224页。

[66]
斡脱,蒙古语ortoq的音译,蒙元时期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谓:“斡脱,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称斡脱为“见賚圣旨、令旨,随处作买卖之人”。从成吉思汗时期起,蒙古贵族就提供本银,委托中亚木速蛮商人经营商业,发放高利贷,从中坐收高额息银。当时这种官商有“黄金绳缆”(altan arhamji)之称。大汗以及诸王、公主、后妃,都各自设置斡脱,获取巨利。其经营的商品很大一部分是金银等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贷的年息为百分之百,次年息转为本,又复生息。有很大的掠夺性盘剥,当时称为“羊羔息”。如一锭银十年之后,竟能本利共合1024锭。蒙元时期的“斡脱”危害性很大。蒙古汗廷曾经规定,斡脱被盗或抢劫而一年之内不能破案,由当地居民代偿,就作为债务,迫令纳“羊羔息”。斡脱钱债使许多民户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产,陷入典卖妻孥还不足以偿债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耶律楚才的建议,规定钱债:“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论欠债多久,全部利息最终不得超过本银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时期,曾令孛阑合剌孙专掌斡脱。元朝建立之后,皇室、妃主、诸王的斡脱不断发展。政府为持有圣旨、令旨的官商专立户籍,称为斡脱户。忽必烈皇帝时期,前后曾设诸位斡脱总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脱所(至元九年,1272)、斡脱总管府(至元二十一年)等机构,掌管斡脱事务。在地方,也前后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斡脱扰民害政,曾废止各类机构,但作为一项重要的剥削收入的来源,不久便恢复,而且扩大了经营范围和权限,还发展到了远洋海外。斡脱商人的特殊经营,得到了朝廷的特殊庇护,给他们提供了种种特权。元代,斡脱高利贷商业的盘剥始终是官府、皇室和诸王诈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锐社会矛盾的根源之一。(参见亦邻真著:《亦邻真蒙古学文集》第892-893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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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6:40:35 | 只看该作者

[67]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下册,第701页。

[68]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下册,第702页。

[69]
拉施特:《史集》第二卷,第172页。

[70]
拉施特:《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321-325页。

[71]
耿昇译:《柏朗嘉宾蒙古行记》,第34页,中华书局,1985年。

[72]
[苏联]格列科夫、雅库博夫斯基
著:《金帐汗国兴衰史》,第10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

[73]
[苏联]格列科夫、雅库博夫斯基
著:《金帐汗国兴衰史》,第10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


[74] [瑞典]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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