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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蒙古护照的签证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hmjg    时间: 2009-10-7 17:57
标题: 蒙古护照的签证条件
世界各国(地区)对蒙古国各类护照的签证条件如下。

第一类 对蒙古国外交、公务、普通护照免签的国家和地区(19个)
   阿塞拜疆:90天;白俄罗斯:90天;香港:14天;格鲁吉亚:90天;以色列:30天;哈萨克斯坦:90天;吉尔吉斯坦:90天;古巴:30天;老挝:30天;澳门:90天;马来西亚:90天;新加坡:14天;塔吉克斯坦:90天;土库曼斯坦:90天;乌克兰:90天;菲律宾:90天;中国:30天;保加利亚:30天;巴西:90天。

第二类 对蒙古国外交、公务护照免签,对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13个)

越南:外交、公务免签90天;印度尼西亚:外交、公务免签14天;墨西哥:外交、公务免签90天;俄罗斯:外交、公务免签90天;罗马尼亚:外交、公务免签30天;斯洛伐克:外交、公务免签90天;韩国:外交、公务免签30天;泰国:外交、公务免签30天;土尔其:外交、公务免签30天;匈牙利:外交、公务免签30天;捷克:外交、公务免签30天;智利:外交、公务免签90天;印度:外交、公务免签90天;普通护照均需签证。
    第三类 美国对蒙古公民护照给予2—10年多次往返签证的优惠,蒙古国对美国公民护照免签90天。
    第四类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外,对蒙古国各类护照 全部实行签证制度。
    特殊规定:
    1.蒙古国居民到荷兰驻北京大使馆申请赴荷兰签证,应该在德国驻乌兰巴托大使馆申请赴荷兰的签证。
    必须在出示德国大使馆签发的书面证明,说明他们不能接受其赴荷兰的签证申请,蒙古国公民才可以在荷兰驻北京大使馆申请签证。没有经德国驻乌兰巴托大使馆审理的签证申请,我馆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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